Insights / 法律观察
实务笔记 | 美国联邦诉讼:跨境卖家最常问的几个问题(一)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 易伊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2026-03-19 · 5 min read

TL;DR
在我们日常接受咨询的过程中,跨境卖家对美国联邦诉讼程序存在一些普遍的误解。以下几个问题出现频率较高,在此统一说明。一、TRO 签发后,被告有哪些关键时间节点?了解 TRO 的时间结构,是制定应对策略的前提。根据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5(b)(2),TRO 的初始期限不超过 14 天。法官在签发 TRO 时,有时会直接将 PI 听证安排在第 14 天前后,被告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应对准备。如果法官签发 TRO 时未同步安排 PI 听
在我们日常接受咨询的过程中,跨境卖家对美国联邦诉讼程序存在一些普遍的误解。以下几个问题出现频率较高,在此统一说明。
一、TRO 签发后,被告有哪些关键时间节点?
了解 TRO 的时间结构,是制定应对策略的前提。
根据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5(b)(2),TRO 的初始期限不超过 14 天。法官在签发 TRO 时,有时会直接将 PI 听证安排在第 14 天前后,被告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应对准备。
如果法官签发 TRO 时未同步安排 PI 听证,原告通常会在初始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条文规定的标准延期期限同样不超过 14 天。但实务中,部分法官会在 good cause 的情况下持续维持 TRO 效力,直至 PI 听证结果出来为止,并不严格限于一次延期。
因此,TRO 阶段的实际持续时间因法官和案件情况而异。对被告而言,无论 TRO 持续多长时间,PI 听证前都是集中应对的关键窗口。
如果被告能够在 PI 听证前形成有实质支撑的不侵权分析,或发现原告的权利基础、侵权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则可以在 PI 听证前主动与原告律所沟通,要求其撤诉。原告律师在收到有实质依据的抗辩材料后,继续推进存在法律和事实层面重大缺陷的主张,在美国诉讼实践中面临相应的职业风险。实践中,部分案件在 PI 听证举行之前即以原告自愿撤诉告终。
二、法院已经签发 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令范围还能改变吗?
可以。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并非固定不变。联邦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修改、明确或解除。当事人可以提出 motion to modify preliminary injunction,请求法院调整禁令范围。
触发法院重新审视禁令的情形包括:后续程序中出现新的事实、discovery 显示禁令范围超出案件实际争议范围,或禁令对当事人的合法业务造成与案件争议不相称的影响。联邦法院通常要求禁令符合 Rule 65(d) 的要求,即内容明确、范围与争议相匹配。
版权案件中,这一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也是我们在实务中反复遇到的情形。版权法下的赔偿构成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边界,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但往往直接决定冻结金额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控产品的历史销售金额仅有数百美元,可归因于侵权行为的利润极为有限,账户冻结金额却高达十余万美元。版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并非没有上限,冻结金额与案件中可合理预期的最大赔偿金额之间的失衡,本身就构成请求法院修改或缩减禁令范围的有力论据。
对于已经面临 PI 的卖家而言,这一程序路径值得在案件策略中纳入评估。
三、美国联邦诉讼有没有 " 简易程序 " ?
没有。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简易诉讼程序"。案件通常按照完整的联邦民事诉讼流程推进。实践中存在两种可能较早解决案件的程序工具,但两者都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和时间节点。
Rule 12(b) 动议,通常需要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前提出,针对的是诉状本身在法律层面的缺陷,例如管辖权问题或诉状未能陈述可获救济的请求。这里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部分 Rule 12(b) 抗辩事由,例如管辖权异议和 venue 异议,如果未在答辩状提交前及时提出,可能被视为放弃。因此,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应当优先评估是否存在 Rule 12(b) 层面的抗辩,而不宜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直接提交答辩状。一旦答辩状已经提交,这一窗口通常不再适用。
Summary judgment,即简易判决动议,通常发生在 discovery 基本完成之后。Discovery 在联邦诉讼中往往持续数月乃至更长时间,因此 summary judgment 一般出现在案件的中后期,具体时间由法院的 scheduling order 或 local rule 确定。
了解这两种工具的适用边界,有助于卖家对案件周期建立合理预期,避免对"快速解决"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四、美国联邦诉讼有没有 " 强制调解程序 " ?
没有具有强制结果的调解程序,但部分法院具有强制调解流程。
部分法院会将 mediation 或 settlement conference 列为必经程序,即所谓 mandatory mediation。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mandatory"指的是该程序不可省略,双方必须参与,但结果完全不受强制。是否达成和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会也无权强制任何一方接受特定的和解条件。
有的卖家看到法院安排这一程序,会误以为法官不愿意审理本案,或认为原告有妥协意愿。这两个推断都不成立。调解不成,案件照常推进,法院对双方的态度不会因此产生任何变化。
美国联邦诉讼的程序规则较为复杂,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差异。如有疑问,欢迎联系 LawMay P.C. 进行咨询。
关于作者 / About the Authors
Partner · LawMay P.C.
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工贸与电商争议 · 电子烟与 FDA 监管 · 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Non-Equity Partner · LawMay P.C.
易伊律师专注于美国联邦层面的知识产权诉讼及跨境电商争议解决。
具备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1th Cir.)及多个联邦地区法院出庭经验,包括加州中区、北区,德州东区、南区,伊利诺伊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宾夕法尼亚州西区,佐治亚州北区,华盛顿州西区,特拉华州地区及北卡罗来纳州东区等。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电商争议解决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实务
About LawMay P.C.
美国 LawMay 律师事务所
深耕中美跨境争议解决的美国精品律所。专注于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337 调查、产品责任纠纷及重大商事争议。
Law May, We May.